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2016年4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组成和工程计价的方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针对《实施意见》执行中各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应部分市造价管理机构的请示,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一)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内容和计算程序,除税率外,与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相同。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应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
(二)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中,税金以及附加税按照本意见附件中的综合税率计算。综合税率的内容包括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甲供材料(设备)均不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
三、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但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意见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四、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农产品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如取得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招标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计算。